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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的解讀

一、制定背景
  集中調配靜脈使用藥品對于提高成品輸液質量、防范職業暴露等具有重要意義。2010年原衛生部印發《靜脈用藥集中調配質量管理規范》,對指導各地規范開展集中調配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醫療衛生事業快速發展,人民群眾用藥需求不斷增加,對靜脈用藥調配中心的建設與管理提出了新要求。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靜脈用藥調配中心的建設與管理,保障用藥安全,促進合理用藥,我委印發了《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二、主要內容
  《指南》共分為7章43條,并后附3個附件。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指出了靜脈用藥調配中心的定義和適用范圍,明確了靜脈用藥調配中心由藥學部統一管理以及在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規定了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權限。
  (二)基本條件。主要包括對靜脈用藥調配中心選址、整體布局、各功能區設置、面積及信息系統的要求,并規定藥師是用藥醫囑審核的第一責任人,在調配工作中藥師應遵循安全、有效、經濟、適宜的原則。
  (三)人員。主要包括對靜脈用藥調配中心的人員數量、專業結構的要求,以及對靜脈用藥調配中心負責人及相關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培訓考核及繼續教育等的要求。
  (四)建筑、設施與設備。要求醫療機構加強對靜脈用藥調配中心的建設、裝修管理,裝修施工與材料的選用應按要求執行并符合消防要求,送排風系統及相應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
  (五)質量管理。要求靜脈用藥調配中心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職責和相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落實。應存儲相關檔案文件,并與臨床科室緊密聯系,嚴格落實處方審核規定。
  (六)監督指導。要求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同時依托專業組織,對醫療機構進行專業指導、現場檢查等,并要求不符合規定的靜脈用藥調配中心進行整改。
  (七)附則。主要包括指南中相關術語定義、解釋權限及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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