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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守將賣假藥者示眾三日

近日讀《名公書判清明集》一書,偶閱一則發生在南宋時期的關于售賣假藥的案子。案情為:一位太守到市場買了一兩中藥蓽澄茄,發現藥材不但陳腐,而且細碎,其中摻雜的無藥效的草梗竟占到三分之一之多。太守非常氣憤,遂將賣假藥者李百五批捕下獄,并杖責六十,戴上枷鎖于藥鋪前示眾三日。其判詞為:“大凡市井罔利之人,其他猶可以作偽,惟藥餌不可以作偽。作偽于飲食,不過不足以爽口,未害也;惟于藥餌而一或作偽焉,小則不足愈疾,甚則必至于殺人,其為害豈不甚大哉!”這個故事可信度很高,在兩宋時期因制造、售賣假藥受當嚴懲屬于正常現象。

古代生產多是手工,為保證產品質量,最常用的制度是“物勒工名,以考其誠”,也就是在物品上刻上制作者、監造的名字,以備出現質量問題時追責。對大件物品此制度當然可以,但對藥品如何監督呢?宋神宗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根據北宋政府頒布的《市易法》,藥品由政府專賣,不允許任何人私自制作、銷售藥品,并于熙寧九年(1076年)五月設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官藥局,當時叫“熟藥所”或“賣藥所”,主要職責是防止藥商投機控制醫藥市場與惠民防疫工作。因為將公益性放在了首位,所以政府對藥品質量非常上心,從各個環節加以控制。

勝者擔任 官藥局是政府機構,工作人員系政府官員,官藥局的官員及從業者由勝任者擔任,也就是由知醫懂藥的人來管理。南宋周密曾在和劑局擔任過5年監察官,他在《癸辛雜識》中有如下一段記載:“和劑惠民藥局,當時制藥有修合藥官監督生產過程,有監門官監督進出物料成品和出勤考核……銷售又各有官員監督。”

源頭抓起 官藥局專門設“辨驗藥材官”,以辨識藥材產地、鑒定藥材真偽、評估藥材優劣,對不合格藥材或禁用,或燒毀,從源頭上保證了中藥質量。

專人炮制 在藥品炮制中專設“收買藥材所”,所用配方、制藥按《太平惠民和劑局方》要求,由“修合官”負責實施,其他人不具備資格。

過程監督 為避免造假,官藥局制藥、售藥均由朝廷派文武官員和士兵負責監督管理,包括制藥、售賣、護送整個過程。若藥品囤積時間過長,超過保質期,就要及時進行毀棄處理,以保證藥品功效。

嚴加懲罰 為防止民間造假藥冒充官藥出售,惠民局與和劑局分別有“藥局印記”和“和劑局記”四個字的大印,東、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蓋上六字公章。皇帝曾下詔,若有人制造假藥,偽造處方和官印,要依“偽造條例”法辦:辨驗藥材官作假者、修合官制藥不合格者免職;偷藥、虛冒者以偷盜論罪;保管不善造成霉爛損失要負責賠償。而對辦藥局有功之人則可提前晉升。

中藥既有普通的常用藥也有珍貴的細料,面對利益,管理者難免經不住誘惑,以次充好。南宋詩人劉克莊在《后村集》中記載了惠民五局賣假藥的事件被民眾舉報查出后,朝廷下旨給予該局三名主要官員降職處分,給予涉事人員“磨勘兩年”(相當于“留職察看”兩年)的處分。

正如本文開頭那位太守的判詞所言,“其他猶可以作偽,惟藥餌不可以作偽。”因為藥作偽小則不治病,大則害人命,“其為害豈不甚大”,所以要嚴加管理與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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