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開展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購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持續擴大改革成效,繼續探索建立規范化、常態化的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制度,經國務院同意,國家醫保局等五部門制定了《關于開展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通知》解讀如下。 一、相關背景 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以下簡稱“4+7”試點)和擴圍進展平穩,群眾負擔明顯減輕,用藥質量水平提高,取得了積極成效。為進一步惠及更多患者,形成社會和產業界對改革的穩定預期,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繼續推進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擴大集中采購和使用藥品品種范圍。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等部門在總結“4+7”試點和擴圍政策、做法基礎上,形成了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思路。 二、文件主要內容 (一)堅持集中帶量采購。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仍以帶量采購為核心。具體由全國各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成采購聯盟,聯盟地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和軍隊醫療機構全部參加,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可自愿參加,按需求報量匯總后,實施帶量采購。 (二)堅持藥品質量標準并保障供應。繼續堅持藥品品種從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含按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批準上市)的仿制藥對應的通用名藥品中遴選產生,重點選擇競爭較為充分的品種,考慮藥品臨床療效、不良反應、批次穩定性等因素,參加集采的企業須明確原料藥來源和供應保障。中選企業須在采購協議期內保質保供。 (三)堅持并完善集中采購中選規則。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在吸收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采購規則,保持市場適度競爭性,并允許同一藥品不同中選企業的價格存在一定差異。同時,根據中選企業數量設置不同的集中采購協議期限,中選企業數量較多時協議期限相對較長,穩定市場預期。 (四)堅持國家組織、聯盟采購、平臺操作的工作機制。國家統一組織,各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成采購聯盟,委托聯合采購辦公室作為集中采購平臺負責組織實施。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承擔聯合采購辦公室日常工作并負責具體實施。 (五)堅持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繼續堅持“4+7”試點和擴圍的政策要求和保障措施,確保中選藥品質量、供應、采購使用和及時回款,落實醫保基金預付,鼓勵醫保與企業直接結算以及落實醫療機構結余留用等措施,打通集中采購各環節,確保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提高政治站位,完善領導體制,強化責任落實,建立工作機制,精心組織實施,加強改革宣傳引導,加強風險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