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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 放射診療安全監管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醫療診斷與救治工作,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了《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放射診療安全監管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是針對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特殊需要印發的,要求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做好放射診療安全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為醫療機構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務保障;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含為應對疫情建立的臨時集中收治醫院),為滿足疫情防控需要,在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障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以及診療設備、場所、防護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前提下,可免予辦理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手續;同時明確,疫情結束后繼續開展相關工作的醫療機構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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